· RSS源 · 手机版APP · 广告服务· 服务介绍· 投稿中心·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QQ群:大豆:52200431 玉米:60102854 食用油:48963353
 会员账号: 密   码:     新用户注册

您所在的位置: 中国粮油信息网首页 > 粮油 > 政策法规 > 正文

我要向中国粮油信息网投稿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中国粮油信息网  2015-11-12 14:54:52   来源:国家粮食局   【

国办发〔201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省份,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国务院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注:1.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农业部对各省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质检总局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粮食局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2.表中项目有两个分值的,前者为粮食主产区分值,后者为非主产区分值。

  

(国家粮食局)


作者:国家粮食局    来源:国家粮食局     编辑:jianxi3    讨论:[粮油论坛]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粮油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chinagrain.cn(请把#换成@)
网站简介 | 服务介绍 | 服务协议 | 广告服务 | 投稿中心 | 法律声明 | 版权投诉 | 友情链接 | 手机客户端 | Sitemap | 联系我们
客服信箱:info#chinagrain.cn(请把#换成@) 入网咨询电话:0451-88001128 88001138
版权所有 © 2002 - 2018 中国粮油信息网 保留所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黑B2-20060616号 哈公网监备2301001131
腾讯QQ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服务投诉: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本站中文域名:中国粮油信息网.com 中国粮油信息网.中国

金农网群: 金农网| 农药 | 化肥 | 种子 | 农机 | 粮油 | 畜牧 | 园艺 | 果蔬 | 水产 | 富农网
二维码订阅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grain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