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棉籽油、大豆油、葵花籽油中还应符合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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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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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籽油 | 大豆油 | 葵花籽油 | |
| 双甲脒/(mg/kg) ≤ | 0.02 | ||
| 毒死蜱/(mg/kg) ≤ | 0.02 | ||
| 伏杀硫磷/(mg/kg) ≤ | 0.05 | ||
| 克螨特/(mg/kg) ≤ | 0.05 | ||
| 氟氯氰菊酯/(mg/kg) ≤ | 0.02 | ||
| 三氟氯氰菊酯/(mg/kg) ≤ | 0.02 | ||
| 氟氰菊酯/(mg/kg) ≤ | 0.1 | ||
| 氰戊菊酯/(mg/kg) ≤ | 0.05 | ||
| 氯丹/(mg/kg) ≤ | 0.01 | ||
| 七氯/(mg/kg) ≤ | 0.01 | ||
| 丙溴磷/(mg/kg) ≤ | 0.05 | 0.05 | |
| 三氯杀螨醇/(mg/kg) ≤ | 0.2 | ||
| 二氯苯醚菊酯/(mg/kg) ≤ | 0.05 | 0.5 | |
| 注:其他农药的使用及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NY/T393的规定。 | |||
表5 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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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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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制油 |
高烹油、色拉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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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皂量/(%)≤ |
0.02 |
0.005 |
|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 ≤ |
20.00 |
5.00 |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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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并(a)芘/(μg/kg)≤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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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籽油中游离棉酚/(%)≤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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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砷(以As计)(mg/kg)≤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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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以Pb计)/(mg/kg)≤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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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mg/kg)≤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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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mg/kg)≤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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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mg/kg)≤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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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BHQ\BHA\BHT任何两种混合使用/(mg/kg) ≤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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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砷的测定按GB/T5009.11执行。
5.2 铅的测定按GB/T5009.12执行。
5.3 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杀螟硫磷、倍硫磷的测定按GB/T5009.20执行。
5.4 西维因的测定按GB/T5009.21执行。
5.5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T5009.22执行。
5.6 苯并(a)芘的测定按GB/T5009.27执行。
5.7 BHA、BHT的测定按GB/T5009.30执行。
5.8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羰基价、游离棉酚的测定按GB/T5009.37执行。
5.9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的测定按GB/T5525执行。
5.10 比重的测定按GB/T5526执行。
5.11 折光指数的测定按GB/T5527执行。
5.12 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按GB/T5528执行。
5.13 酸价的测定按GB/T5530执行。两次平行测定允许差不超过0.04mg/g(以KOH计),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二位,取平均数为测定结果。
5.14 加热试验按GB/T5531执行。
5.15 碘价的测定按GB/T5532执行。
5.16 含皂量的测定按GB/T5533执行。
5.17 皂化值的测定按GB/T5534执行。
5.18 不皂化物的测定按GB/T5535执行。
5.19 过氧化值的测揎按GB/T5538执行。
5.20 矿物油的检出按GB/T5539执行。
5.21 杂质的测定按GB/T15688执行。
5.22 双甲脒的测定按GB/T5009.143执行。
5.23 芥酸的测定按GB/T17377执行。
5.24 冷冻试验按GB/T17756—1999附录A执行。
5.25 烟点的测定按GB/T17756—1999附录B执行。
5.26 TBHQ的测定按QB2395执行。
5.27 氯氰菊酯、毒死蜱、伏杀硫磷、克螨特、氟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氟氰菊酯、氰戊菊酯、氯丹、七氯、丙溴磷、三氯杀螨醇、二氯苯醚菊酯的测定按codex Stan22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项目分类
A类: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砷、铅、TBHQ、BHA、BHT、芥酸(低芥酸菜籽油)、游离棉酚(棉籽油)、杀螟硫磷、倍硫磷、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西维因、氯氰菊酯、双甲脒、毒死碑、伏杀硫磷、克螨特、氟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氟氰菊酯、氰戊菊酯、氯丹、七氯、丙溴磷、三氯杀螨醇、二氯苯醚菊酯。
B类:折光指数、比重、碘价、皂化值、不皂化物、透明度、气味、滋味、色泽、水分及挥发物、羰基价、烟点、加热试验、冷冻试验、杂质、含皂量。
6.2 抽样
按照GB/T5524执行。
6.3 交收检验
同一生产期、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交收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质量指标、卫生指标中的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标签和包装;检验合格并附有生产厂技术质检部门签署的4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交付。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特征、质量、卫生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报绿色食品标志或进行绿色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交收检验结果差异过大时;
d)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工艺、原材料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
6.5 判定规则
受检产品A类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受检产品B类中允许有一项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受检产品标签、包装、B类中有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一次。A类不合格者不进行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按《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规定执行。
7.2 标签
按GB7718规定执行。
7.3 包装
按NY/T658规定执行。
7.4 运输
运输器具必须清洁卫生,防止渗漏、日晒、雨淋,不得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物质混运。
7.5 贮存
贮存应在阴凉、清洁、干燥、卫生的条件下,严禁露天存放及日晒雨淋,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贮存仓库温度不得高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