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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751-2003绿色食品食用植物油
中国粮油信息网  2010-1-16 9:12:05   来源:本网论坛   【

棉籽油、大豆油、葵花籽油中还应符合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项目

指  标

棉籽油 大豆 葵花籽油
双甲脒/(mg/kg)   0.02    
毒死蜱/(mg/kg)   0.02    
伏杀硫磷/(mg/kg)   0.05    
克螨特/(mg/kg)   0.05    
氟氯氰菊酯/(mg/kg)   0.02    
三氟氯氰菊酯/(mg/kg)   0.02    
氟氰菊酯/(mg/kg)   0.1    
氰戊菊酯/(mg/kg)   0.05    
氯丹/(mg/kg)     0.01  
七氯/(mg/kg)     0.01  
丙溴磷/(mg/kg)   0.05 0.05  
三氯杀螨醇/(mg/kg)   0.2    
二氯苯醚菊酯/(mg/kg)   0.05   0.5
注:其他农药的使用及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NY/T393的规定。

5 卫生要求

项目

指标

精制油

高烹油、色拉油

含皂量/%)≤

0.02

0.005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

20.00

5.0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4.00

苯并(a)/(μg/kg)

5.00

棉籽油中游离棉酚/(%)

0.01

砷(以As计)(mg/kg)

0.1

铅(以Pb计)/(mg/kg)

0.1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mg/kg)

100

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mg/kg)

150

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mg/kg)

50

TBHQ\BHA\BHT任何两种混合使用/(mg/kg)

150

5  试验方法
5.1  砷的测定按GB/T5009.11执行。
5.2  铅的测定按GB/T5009.12执行。
5.3  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杀螟硫磷、倍硫磷的测定按GB/T5009.20执行。
5.4  西维因的测定按GB/T5009.21执行。
5.5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T5009.22执行。
5.6  苯并(a)芘的测定按GB/T5009.27执行。
5.7  BHA、BHT的测定按GB/T5009.30执行。
5.8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羰基价、游离棉酚的测定按GB/T5009.37执行。
5.9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的测定按GB/T5525执行。
5.10  比重的测定按GB/T5526执行。
5.11  折光指数的测定按GB/T5527执行。
5.12  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按GB/T5528执行。
5.13  酸价的测定按GB/T5530执行。两次平行测定允许差不超过0.04mg/g(以KOH计),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二位,取平均数为测定结果。
5.14  加热试验按GB/T5531执行。
5.15  碘价的测定按GB/T5532执行。
5.16  含皂量的测定按GB/T5533执行。
5.17  皂化值的测定按GB/T5534执行。
5.18  不皂化物的测定按GB/T5535执行。
5.19  过氧化值的测揎按GB/T5538执行。
5.20  矿物油的检出按GB/T5539执行。
5.21  杂质的测定按GB/T15688执行。
5.22  双甲脒的测定按GB/T5009.143执行。
5.23  芥酸的测定按GB/T17377执行。
5.24  冷冻试验按GB/T17756—1999附录A执行。
5.25  烟点的测定按GB/T17756—1999附录B执行。
5.26  TBHQ的测定按QB2395执行。
5.27  氯氰菊酯、毒死蜱、伏杀硫磷、克螨特、氟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氟氰菊酯、氰戊菊酯、氯丹、七氯、丙溴磷、三氯杀螨醇、二氯苯醚菊酯的测定按codex Stan22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项目分类
A类: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砷、铅、TBHQ、BHA、BHT、芥酸(低芥酸菜籽油)、游离棉酚(棉籽油)、杀螟硫磷、倍硫磷、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西维因、氯氰菊酯、双甲脒、毒死碑、伏杀硫磷、克螨特、氟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氟氰菊酯、氰戊菊酯、氯丹、七氯、丙溴磷、三氯杀螨醇、二氯苯醚菊酯。
B类:折光指数、比重、碘价、皂化值、不皂化物、透明度、气味、滋味、色泽、水分及挥发物、羰基价、烟点、加热试验、冷冻试验、杂质、含皂量。
6.2  抽样
按照GB/T5524执行。
6.3  交收检验
同一生产期、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交收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质量指标、卫生指标中的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标签和包装;检验合格并附有生产厂技术质检部门签署的4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交付。
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特征、质量、卫生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报绿色食品标志或进行绿色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交收检验结果差异过大时;
d)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工艺、原材料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
6.5  判定规则
受检产品A类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受检产品B类中允许有一项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受检产品标签、包装、B类中有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一次。A类不合格者不进行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按《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规定执行。
7.2  标签
按GB7718规定执行。
7.3  包装
按NY/T658规定执行。
7.4  运输
运输器具必须清洁卫生,防止渗漏、日晒、雨淋,不得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物质混运。
7.5  贮存
贮存应在阴凉、清洁、干燥、卫生的条件下,严禁露天存放及日晒雨淋,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贮存仓库温度不得高于40℃。

(夏之)

作者:夏之    来源:本网论坛     编辑:粮信    讨论:[粮油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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