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标准收购 、销售 、调拨 、储存 、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花生油 。
1 技术要求
花生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 :
1.1 折光指数(20℃) :1.4695~1.4720 。
1.2 比重(20/4℃) :0.9110~0.9175 。
2 质量标准
2.1 分级指标见下表 。
2.2 花生油的国家牌价以二级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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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指标/ 等级 |
一 级 |
二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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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罗维朋比色计1英寸) |
黄25 红2 |
黄25 红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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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滋味 |
具有花生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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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价(mgKOH/g) |
1.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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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及挥发物,% |
0.1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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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 |
0.1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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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热试验(280℃) |
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
油色允许变深,但不得变黑,允许有微量析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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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皂量 |
0.03 |
- |
2.3 各级花生油中均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
2.4 没有罗维朋比色计的地方,由省统一制订标准样品,对照检验 。
2.5卫生标准和动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 检验方法
花生油样品的插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 5490~5539-85《粮食 、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执行 。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花生油的包装 、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 、保量 、运输安全和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
附加说明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存检验处负责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 、林贤明 。
国家标准局1986-05-06发布 1987-04-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