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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
中国粮油信息网  2010-1-16 9:21:55   来源:本网论坛   【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高级大豆烹调油。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GB 5525~5538  植物油脂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ZBX 14012  高级大豆烹调油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高级大豆烹调油。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大豆应符合绿色食品大豆标准的大豆。
4.1.2  加工高级大豆烹调油的毛油应符合绿色食品大豆油标准的新制毛油;生产加工过程应遵守GB 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4.2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3  特征要求
    折光指数(20℃):1.4730~1.4770;
    密度(20/4℃):0.9210~0.9250;
    碘价(I)g/100g:123~142;
    皂化价(KOH)mg/g:188~195。
4.4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1

   

   

透明度 气味、滋味

澄清、透明 气味、口感良好

4.5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2

   

   

水分及挥发物,%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杂质,%
烟点,℃ 

0.10
Y35 R4

0.05
215

酸价,mg/kg
过氧化值,meq/kg
羰基价,meq/kg
不皂化物,%
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
砷,mg/kg
汞,mg/kg
黄曲霉毒素B1 /kg
苯并(a)芘,mg/kg
马拉硫磷,mg/kg
乐果,mg/kg
敌敌畏,mg/kg
杀螟硫磷,mg/kg
倍硫磷,mg/kg

0.4
10
10
0.60
5
0.08
0.05
5
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注:其他农药施用方式及其限量应符合GB 8321、GB 4285及相关标准规定。
5  检验方法
    标准中烟点检验方法按ZBX 14012附录B执行,其他各项指标的检验方法均按照GB 5525~GB 5538及GB/T 500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不合格分类
    产品感官及理化项目中之一项若不符合指标要求应记作不合格。
    不合格分类如下:
    a)A类不合格:特征指标、气味、滋味、酸价、羰基价、浸出油溶剂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砷、汞、杀螟硫磷、倍硫磷、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
    b)B类不合格:水分及挥发物、杂质、色泽、烟点、过氧化值。
6.2  交收检验
6.2.1  批次
    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经包装后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例行检测,出厂时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6.2.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桶,再从n桶中各抽取一部分混匀,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由质检部门检测。抽检样品的数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批量,桶

   

每桶采样量,kg

500

500

10

15

0.5

0.5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按规定要求,定期或在特殊情况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一种例行检验。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更改关键设备;
    d)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4  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受检产品中允许有一项B类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应按6.2规定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7  标志、包装、贮藏、运输
7.1  标志
7.1.1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均标注绿色食品标志。
    在标签上,还应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以及产品质量、卫生标准的主要指标。
7.1.2  标签标志
    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电挂、邮政编码、产品商标、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标准代号、保质期、保存期、净重、毛重。具体标注按GB 7718执行。
7.1.3  包装标志
    包装箱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电话、电挂、邮政编码、规格、数量、净重、毛重、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并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雨防晒”等字样,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 191执行。
7.2  包装
7.2.1  绿色食品大豆油产品包装容器,应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害、耐油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渗漏现象。
7.2.2  外包装应用合格的纸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要求的间隔材料填充。
7.3  储藏、运输
7.3.1  经包装的绿色食品高级大豆烹调油产品允许在40℃以下温度条件下储藏和运输。
7.3.2  在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防爆措施。保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禁止与非食用油脂、有腐蚀、易受潮、发霉、有毒有害、易燃的货物共同堆放、混运。
(白玉)

作者:白玉    来源:本网论坛     编辑:粮信    讨论:[粮油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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