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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选择部分骨干企业参与粮油市场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粮油信息网  2010-11-09 11:27:08   来源:本网论坛   【

黑粮调联〔2010131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

按照《黑龙江省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工作方案》要求,为健全和完善我省粮油市场宏观调控体系和机制,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现将《黑龙江省选择部分骨干企业参与粮油市场调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市地粮食局会同当地发改委、农发行,按照方案认真选择骨干企业,并经共同确认后,于1129日前将选择的企业名单及企业情况表上报省粮食局和省发改委、农发行。联系电话:省粮食局0451-53600203,靳寒冰;省发改委0451-82626996,刘毅;省农发行0451-84616908,冯宗峰。

黑 龙 江 省 粮 食 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哈 尔 滨 铁 路 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黑龙江省选择部分骨干企业参与粮油市场调控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12部委《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61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号)精神,为健全和完善我省粮油市场宏观调控体系和机制,引导骨干企业树立大局意识,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带头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带头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在现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相关粮油品种宏观调控体系、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坚持为政府调控粮油市场服务;坚持经济手段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坚持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坚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择优扶强与区域布局相结合的原则。

二、市场调控的品种

本方案所指的粮油即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和食用植物油(我省主要是大豆油)。

三、企业的选择确定

(一)基本条件。能够认真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粮源充足或位于省内重点销区,交通便利,方便粮食运输和集并;生产工艺先进,设备优良,管理水平较高;有一定的加工规模,且具备常年加工能力;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的经营实力、仓储能力、产销衔接能力、具有市场辐射面和占有率、信誉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财务核算规范、会计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具备一定资源优势的加工、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络健全的大型(农产品)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经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

(二)规模条件。

1、加工企业。

1)水稻加工。

一是将按照《黑龙江省稻米加工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标准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年加工30万吨水稻的稻米加工园区全部纳入骨干企业范围。

二是没有建立水稻加工园区的市(地)按年加工规模15万吨以上的标准选择。

2)大豆加工。

一是年加工能力25万吨以上,仓储物流设施条件较好,精深加工产业链条长,开工率高、效益较好的企业。

二是适当吸收部分年加工能力15万吨以上深加工企业,深加工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视布局情况可纳入骨干企业范围。

三是符合以上条件,积极执行国家和省发展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等产业政策的企业优先考虑纳入。

3)玉米加工。

一是对经批准并在2009年底前实际生产的玉米深加工企业,重点考虑产区规模大、充分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链长,集中度高的国家或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10户。

二是对于饲料加工大型企业,重点考虑纳入全省畜禽养殖发达区域,年加工玉米在10万吨以上的企业。

4)小麦加工。年加工5万吨以上的大型面粉加工企业,纳入骨干范围。

2、流通和经营企业。

基础设施较好,铁路沿线企业的中转能力不少于10万吨,收储能力不少于20万吨,其中仓容能力不少于5万吨,场地规模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他基础设施、设备能够满足粮食收储、中转等作业需要。非沿线企业的收储能力不少于15万吨,其中仓容能力不少于3万吨,场地规模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他基础设施、设备能够满足粮食收储捣运等作业需要。

3、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等零售企业。

可结合各地情况,在经营数量较大的企业中选择。

(三)申报和推荐。

各市(地)结合本地区粮食主产品种、消费和企业情况,组织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申报,并进行初选,按以下名额数量向省粮食局推荐:加工类,在水稻加工园区和玉米产业化龙头企业之外,各市(地)再推荐3个加工企业(四大品种合计);流通和经营类,各市(地)根据本地情况可适当调整标准,推荐5个企业;批发市场或大型连锁超市,各市(地)推荐5个企业。

(四)选择确定。

对市(地)推荐的企业,省本着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相结合,与粮食应急加工、销售企业相结合,与保供稳价价格监测企业相结合,与2009年大豆、玉米补贴加工和大豆补贴收购企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审核。经确定后,由省粮食局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权利义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委托、市场运作、责权明晰、自负盈亏、适当补偿”的原则,根据调控市场的需要,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从确定的骨干企业中优选部分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承担粮油的收购、加工、储运、进口、销售和应急供应等特定调控任务。委托骨干企业收购或进口的粮油产品,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由企业结合自身经营实行动态管理,自负盈亏,当出现供应紧张时,要指导企业通过现有加工渠道、销售网络及时投入市场。骨干企业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应任务,由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对承担具体调控任务的骨干企业,委托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补偿,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企业解决所需资金,在运力上优先予以保障。

承担特定调控任务的企业,要按照双方签订协议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应的调控任务;定期统计按协议确定标的的收购、加工、进口、销售、库存及投放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委托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骨干企业的发展。对企业在仓储、物流等设施建设、加工能力建设、技术改造及防疫处理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企业开展收购、实施兼并重组、发展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等方面,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支持;要协调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将承担任务的骨干企业列为重点运输保障对象,给予运力支持。

企业要认真执行各项粮食行政法规,执行最高库存的相关规定,依法建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主动维护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不压级压价,不囤积居奇,不掺杂使假。要定期报送(按旬或月)相关产品购销、加工、库存数量和价格等情况,为政府调控提供依据。

五、监督考核与奖惩

政府对骨干企业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巡查,对企业最高库存执行情况、监测报表的报送和承担特定任务的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完成情况良好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拒不接受检查、监管,违反行政法规以及履行政府委托业务非因不可抗力完成情况不好的,除按协议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将取消其骨干企业参与调控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退出机制

对于调控骨干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退出市场调控体系,政府管理部门适时调整新的企业名单。

(一)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生产经营的;

(二)企业信用状况较差或有不按规定报送企业统计信息资料、不依法建账的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未能按省有关要求保持最高粮油库存的;

(四)未能按要求完成政府委托任务的。

(五)企业主动要求退出的。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当地骨干企业参与粮油市场调控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发挥大型企业作用,促进粮食市场稳定。

附件:1粮油骨干企业资质情况表(加工企业)

2粮油骨干企业资质情况表(流通和经营企业)

3粮油骨干企业资质情况表(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等)

(寄云)

作者:寄云    来源:本网论坛     编辑:粮信    讨论:[粮油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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