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36—86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菜籽油。
1、技术要求
菜籽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
1.1 折光指数(20℃):1.4710~1.4755。
1.2 比重(20/4℃):0.9090~0.9145。
2、质量标准
2.1 分级指标见下表。
| 等级→ 指标\ 项目↓ |
一级 | 二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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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35红4 | 黄35红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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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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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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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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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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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 油色允许变深,但不得变黑,允许有微量析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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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 | ||
2.2 菜籽油的国家牌价以二级为标准。
2.3 各级菜籽油中均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2.4 没有罗维朋比色计的地方,由省统一制定标准样品,对照检验。
2.5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检验方法
菜籽油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 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及植物油脂检验》执行。
4、包装、运输和储存
菜籽油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林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