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小麦和
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 号)《关于 2021 年
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1〕42 号)《关于切实做好 2021 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1〕177 号)和省级三家联合下发《关于开展 2021 年最低收购价
稻谷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21〕123 号)要求,经承储企业申请,县级会商把关、市级会商确定、省级会商公布,认定2021 年第三批最低收购价
稻谷收储资格库点 69 家(详见附件),空闲仓容 255.9 万吨,另前两批已经公布认定收储资格新增仓容- 2 -
库点 38 家,空闲仓容 219.1 万吨,总计 475.0 万吨。库点名单公布后,当地中储粮直属库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严格按要求开展空仓验收,做好收购准备工作。
附件:
2021 年第三批最低收购价稻谷合格收储资格库点名单